一、
1998 年西班牙一家報紙報導了一位律師的房產被拍賣償債的新聞。事後這位律師還清 債務,可是這篇報導卻被轉到 Google 上,任何人以律師的姓名上 Google 搜索,就可見到 他房產被拍賣償債的紀錄。2010 年這位律師向「西班牙資料保護署」(Spanish Data Protection Agency)投訴,請求該署命令上述報紙將該筆資料自其網站移除,同時請求該署命令 Google 公司將這筆資料的連結刪去,以落實法律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2012 年西班牙法院雖以新聞自由駁回律師刪除報紙網站上該筆新聞的要求,但卻判決 Google 敗訴,認為 Google 應刪去該律師拍賣房屋償債的連結。在 Google 向歐盟法院上訴 後,歐盟法院判決表示,個人應該有「被遺忘權」(a right to be forgotten),若以某人姓 名進行搜尋,出現損及個人權益或錯誤的資訊,則資料主體(個人)可向網路營運商要求 刪除該網頁的連結。
2016 年歐洲議會通過資料保護規例(簡稱《2016 年規例》),確立「被遺忘權」的 合法性,其影響廣泛而深遠,網際網路業者都極力反對,怕不利搜索引擎相關業務。「被 遺忘權」雖看似簡單和直接,卻引起很大爭議,支持和反對的陣營各有一定理據,旗鼓相 當。
支持者認為,在數位時代有必要推動「被遺忘權」成為個人隱私法規,因為任何個人 資料及其連結久存網路上,只需使用搜索引擎就能輕易找出。因此,法律必須加強個人資 料的保障,讓每個人都可以透過行使「被遺忘權」,阻止一些個人負面或錯誤資料繼續被 連結轉載。然而,反對者認為被遺忘權的界限和內涵不易釐清,「被遺忘權」一旦成為法 律,可能用於隱瞞個人不光彩的過去,甚至有助竄改和否認重要事實,這會剝奪公眾的知 情權、損害公眾利益,更可能會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產生巨大的衝擊。
請分項回答以下問題。
問題(一):請就以上短文說明何謂「被遺忘權」。文長限 60 字以內(至多 3 行)。(占 4 分)
問題(二):請以「被遺忘權」為題,明確表明你贊成或反對,並提出此權利應否推行的 理由。文長限 400 字以內(至多 19 行)。(占 2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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